快递员非法牟利38万元被判刑 赠品骗局触法网。北京一名快递员孙某在两年时间里利用电商平台漏洞,通过“免费”获取800多件赠品并转手倒卖赚取了38万元,最终被法院判处2年10个月的刑期。这起事件揭示了看似聪明的套利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诈骗罪。
2022年1月,孙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现某电商平台存在一个漏洞:消费者拒收主商品后,平台仅核查主商品退货情况即全额退款,而对赠品是否归还没有强制要求。于是,他借用了朋友张某的账号,虚构了一些收货地址如“某锅炉房”和“某财务室”,频繁下单高价值商品如手机和平板电脑。每次到货后,孙某立即申请拒收主商品,并利用快递员身份截留蓝牙耳机、触控笔等赠品,再通过二手平台转售。截至2024年6月案发时,他累计非法占有赠品800余件,涉案金额达38万元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:非法占有目的、虚构事实行为以及数额较大。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。首先,他在两年间持续转售赠品牟利,远超正常消费需求;其次,他使用他人账号、伪造收货地址、谎称拒收主商品,属于虚构事实行为;最后,涉案金额38万元远超司法解释中“3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”的标准。法律人士指出,利用平台漏洞并不等于合法行为,系统性欺诈与偶发消费维权存在本质区别。
普通消费者的合理退货与孙某的恶意诈骗行为有明显差异。正常退货是为了解决商品问题,而孙某以牟利为唯一目的;真实用户提供有效信息,孙某则虚构地址、冒用身份;合理退货具有偶发性,而孙某两年内操作800余次,形成固定犯罪链条。
法院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,这一结果体现了“宽严相济”的司法原则。从重因素包括作案时间跨度长、金额特别巨大、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;从轻情节则包括自首、认罪认罚、家属全额退赔平台损失。即便退赃,犯罪行为已既遂,刑责不可免除。
对于消费者来说,赠品属于附条件赠与,主商品退货后赠与关系自动解除,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犯罪。对于平台而言,需要建立赠品追踪系统,将主货品与赠品绑定管理,并对高频拒收订单实施动态监控。“所有‘薅羊毛’行为都需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。”这句话点明了核心。38万元的“小聪明”换来近3年牢狱之灾,警示我们法律的边界从来不是可以试探的灰色地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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